发布于: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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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下篇节选)

2023 年 12 月 30 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国家药监局 10 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下篇节选)

《指导意见》从五个方面对提升县域医共体整体服务能力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促进资源服务共享。统筹建立县域内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心电诊断、病理诊断、消毒供应等五大资源共享中心,统筹建立县域肿瘤防治、慢病管理、微创介入、麻醉疼痛诊疗、重症监护等五大临床服务中心,提高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提升服务能力。

二是提升重大疫情应对和医疗应急能力。要求健全县域医共体传染病监测预警机制,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重大疫情救治机制,加强县域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强化牵头医院对基层的指导,加强重大疫情医疗资源和物资储备等。

三是拓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要求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扩大做实一般人群和重点人群签约服务。

四是创新医防融合服务。要求围绕慢病患者、老年人、儿童、孕产妇、重大传染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开展融合疾病预防、筛查、诊治、护理、康复等一体化服务。五是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要求县级中医医院统筹县域中医药服务资源,发挥县域中医医疗、预防保健、特色康复、人才培养、适宜技术推广和中医药健康宣教龙头作用。

《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下篇节选)

一是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指导意见》明确对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行医保基金总额付费,加强医疗费用增长率、医保报销比例、基层就诊率、县域内基金支出比例、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基金占比等方面的考核,完善结余留用机制,结余资金作为县域医共体业务收入,健全合理超支分担机制。对适宜基层开展的部分病种,逐步探索不同层级医疗机构同病同付。继续对不同层级医疗机构实行差别化支付政策,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连续计算起付线。

二是加强医疗保障政策协同。《指导意见》强调各地实施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要统筹支持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发展。落实一般诊疗费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调整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医保报销目录中增设农村地区适宜卫生服务项目,逐步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性收入占比。对于换药、注射、输液、采血等均质化程度高的医疗服务项目,可以明确具体范围,逐步实施县域同城同价。落实「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促进互联网诊疗、远程会诊等医疗服务向基层延伸。

《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下篇节选)

一是加强组织推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地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制订相关配套文件或实施细则。

二是强化监测评价。突出乡村诊疗量占比持续提升结果导向,健全县域医共体建设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年度监测评价,加强数据分析和共享。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深入总结推广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经验做法,宣传进展成效和先进典型。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调动各方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县域医共体建设营造良好环境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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