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科研诚信治理力度。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24号)对科技活动中的各类违规行为作出了系统、严格的调查处理规定,覆盖受托机构、实施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全部主体。与此同时,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6年初印发《加强医学科研诚信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明确提出对“论文工厂”“虚假论文”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建立严重失信行为个人和机构约谈、联合惩戒、数据共享等机制,推动形成“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的长效机制。
根据最新政策要求,我院科研人员需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严守科研行为规范

不得在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等环节弄虚作假,不得夸大研究基础或隐瞒技术风险,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他人成果,不得滥用人工智能编造研究资料。
规范论文发表与数据管理

严格落实原始数据留存制度,主动声明委托第三方或使用AI辅助的情况。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不得伪造或虚构实验数据。
杜绝“请托”“围猎”评审

不得组织、协助或接受任何形式的评审请托,不得干预评审过程或向专家施加不当影响。
主动配合监督检查

不得拒绝、阻挠或虚假整改科研活动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从重处理的典型情形

伪造证据、干扰调查、打击报复举报人、多次违规或组织化违规等行为,将被从重处理。
政策明确,对购买论文、伪造数据、虚构评审人邮箱等行为,可处以10年内禁止承担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情节严重者终身禁入。同时,科研失信行为将与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导师资格、评奖评优等直接挂钩,实行“一票否决”。
我院将严格落实国家要求,持续完善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建立科研人员诚信档案,常态化开展科研诚信年度自查工作,推动科研评价改革。对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公开通报。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生命线。我们呼吁全院每一位科研人员:
● 以诚立身,以信致远
● 不碰红线,不越底线
● 敬畏科学,尊重真相
● 做恪守诚信的医学科研人员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