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国家卫计委拟将《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 5 号,1999 年 7 月 16 日施行)修改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国家卫计委拟将《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 5 号,1999 年 7 月 16 日施行)修改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注册管理。
新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做了哪些修订?丁香园为你一一解读。
1. 新增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四条 国家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实行电子注册。
2. 新增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中作弊或考核不合格,不予注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五)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七)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不予注册。
3. 执业地点新增执业助理医师的规定
第七条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区)级行政区划。
4. 新增多点执业的医师注册管理规定
第九条 医师应当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在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向其他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注,备注内容包括本人所有执业机构的名称。
第十条 主要执业机构及其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5. 重新注册者,培训时间由 3-6 个月延长至 6 个月以上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
(二)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以及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 3 至 6 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6. 主管部门的审核时间由 30 日缩短至 20 日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执业证书。
7. 《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无需再登报公告,直接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8. 新增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办理注销注册。
9. 新增备案满两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三)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备案满 2 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10. 新增医师变更注册事项,应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11. 取消《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第十九条规定
第十九条 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12. 注册管理部门变更注册手续的时间由 30 日缩短至 20 日
13. 新增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基本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基本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予以注册、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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