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6-03-28
原创

想辞职卫生局却压着不予办理 如何维权?

目前,在我国医疗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行业:学习时间非常漫长,仅仅成为专科医生就需要「5+3+X+2~3」年,而且后期还需要终身学习。临床医疗法规保护和研究还有诸多不...

目前,在我国医疗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行业:学习时间非常漫长,仅仅成为专科医生就需要「5+3+X+2~3」年,而且后期还需要终身学习。临床医疗法规保护和研究还有诸多不足,一线人员工作压力巨大。

医务人员即使单单离职涉及的问题,可能也远较普通人员复杂的多,牵扯「培训费、违约金、执业变更、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仲裁部门、法院」等等诸多问题和部门,而其中任何一个问题,都可能成为医护人员意想不到的困难,其中所需要经历的曲折,应该也远超过绝大部分人员的想象。

不断更新变化的法律条文,已经异常繁杂,而各级部门部分人员对问题深浅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认识,更是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现实环境。本文以公开的真实案例为基础,结合相应法规,为医疗界以及社会各界说明医护面临的真实环境,为了今后医护人员获得更为合理、公平的法律环境贡献微薄力量。

真实案例

苍南医生上官先生向单位提出辞职,却被苍南县卫生局压着不予办理,他两次申请仲裁被驳回,两次与卫生局对簿公堂,均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苍南县卫生局收到当事人的辞职申请后,无故长期不予办理辞职手续显然违法,责令该县卫生局在判决生效 10 日内为上官先生办理辞职手续及档案移交手续(温州都市报)。

40 多岁的上官先生曾是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2005 年 9 月,他向医院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医院同意后将辞职报告送交主管部门苍南县卫生局审批,但该局一直未予办理辞职手续。

2006 年 1 月,辞职不成的上官先生离开了医院。后来,他向医院提出调动申请并获同意,可苍南县卫生局还是不批准。

2007 年 10 月,他向苍南县人事局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人事争议仲裁,但由于公章尚未启用,该委员会没有给予答复。于是,他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当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官先生与卫生部门发生的辞职争议未经仲裁,予以驳回。

2008 年 6 月,上官先生再次向该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其仲裁申请超过时效为由驳回申请。他再次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当地卫生部门为其办理辞职手续及档案移交手续,并赔偿经济损失。

当地法院认为,上官先生于 2006 年 1 月离开单位,离开之时应认定为争议发生之日,按规定,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申请仲裁,上官先生的申请仲裁时间已超过法定期限,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上官先生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本案例中,医院已经非常配合上官先生的辞职要求,但是后继的问题,却出乎了许多人的预料,上官先生非常积极合法的进行了行政和司法的程序,而其后的波折,历经两次申请仲裁被驳回,两次起诉被法院驳回,而如何理解并应用相关法律,促进行政、仲裁及执法部门良好行政,是此类问题的关键。

这个真实案例的关键点 

关键点 1:

上官先生向医院提出辞职,单位作为有独立民事能力的法人,其实辞职主要是涉及上官先生和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可以在同意辞职后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而其与卫生局的隶属关系,以及内部等审批程序等等,不是做为其对抗其他劳动者辞职的必须程序。而当事人与单位产生离职等争议后,可以考虑无需等待单位内部的种种自设规定,直接提起仲裁。

相关法律:民法通则 36 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5 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键点 2:

2007 年 10 月,上官先生向苍南县人事局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人事争议仲裁,但由于公章尚未启用,该委员会没有给予答复。现实生活中,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逾期不仲裁等等情况并不罕见。而此类情况,及时法院诉讼,非常必要。

相关法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9 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键点 3

上官先生首次向法院起诉,当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官先生与卫生部门发生的辞职争议未经仲裁,予以驳回。上官先生再次向该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其仲裁申请超过时效为由驳回申请。他再次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时间已超过法定期限,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件进行到此时,诸多诉累以及不同认识造成的繁杂已经一览无疑了。

仲裁部门首先不应当逾期不受理。而当仲裁部门逾期不受理之时,当事人需要做的是搜集、提供仲裁机构不受理的证据,并向法院提供。这样法院则不能以未经仲裁而不受理。而上官先生第二次起诉时,一审法院忽视当事人不断为离职奔走于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主张权力的时间,错误认定仲裁超过时限明显不妥。

相关法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9 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关键点 4

上官先生历经两次申请仲裁,两次一审起诉被驳回后坚定上诉是他成功的关键。

2009,上官先生不服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苍南县卫生局无故长期不予办理辞职手续违法,责令其在判决生效 10 日内为当事人办理手续。

同时温州市中级法院认为,苍南县卫生局对上官先生的辞职申请,应作出明确的批准或不批准的意思表示,否则,当事人有理由相信卫生局并未拒绝其辞职申请。

此案的争议发生之日应理解为卫生局明确告知上官先生不批准之日或上官先生知道不批准之日。事实上,在苍南县卫生局久拖不决的情形下,上官先生已从 2007 年 10 月份开始积极主张权利,一审法院认定此案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按照有关规定,如主管部门不给办理辞职手续,申请人可直接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请办理,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向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转其人事档案,并发给《辞职证明书》。然而,这些政策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执行。

法院认为,苍南县卫生局对上官先生的辞职申请,应作出明确的批准或不批准的意思表示,否则,当事人有理由相信卫生局并未拒绝其辞职申请。此案的争议发生之日应理解为卫生局明确告知上官先生不批准之日或上官先生知道不批准之日。事实上,在苍南县卫生局久拖不决的情形下,上官先生已从 2007 年 10 月份开始积极主张权利,一审法院认定此案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应予纠正。同时,上官先生请求办理辞职手续的诉讼请求并没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应予以支持。

应当说,上官先生辞职的案子并不复杂,而且也不牵扯违约金、培训费、单位故意过多设置障碍等等,但后来卫生行政部门、仲裁部门、一审法院等等的后继处理,多种因素导致了这一起简单案子复杂化,耗时 2 年,时间、精力大量消耗,讼累异常。

政策未得到很好的执行

我国各类法规数量繁杂,即使专业人员认识和掌握,也有许多深浅的不同,以本真实事件为例,本来如主管部门不给办理辞职手续,申请人可直接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请办理,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向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转其人事档案,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然而,这些政策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因为大众相对广泛了解的仲裁、诉讼法律程序都走的异常艰难,而一些行政方面的规定,执行的范围和公众的掌握更为有限。

比如相关规定:人事部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中的通知(人调发 [1991]14 号):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辞职规定第五条,但超过三个月单位仍不给办理辞职的,辞职申请人可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向辞职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转其人事档案,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辞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如果个人与单位发生争议,经有关部门仲裁后, 辞职申请人凭裁定辞职的仲裁文书,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向辞职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转其人事档案,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

结语

如同医疗学习一样,医护执业道路上的法律保护也充满着荆棘和坎坷,任何以为仅仅依靠法律条文,就能够顺利到达理想法治化目标的愿望,都是浅薄的,还需要有人不断为法治化的实现,付出相当长时间的艰苦努力和各种牺牲。

而医护这个高学历人群最集中的群体,理所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为了自身以及法律的尊严,付出必要的努力。

小周是湖州某医院的规培生,因对医院安排不满,他决定辞职,但是医院提出高额赔偿要求,这对于收入本就不高,还要养家还房贷的规培生来说,无疑是无法接受的。他该怎么办?下一期我们将具体分析规培生辞职如何维权的案例,敬请期待。

推荐阅读

合作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