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通知,宣布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全省将执行新的生育保险政策
在这个充满希望与挑战的新时代,每一个小生命的到来都是家庭的喜悦与社会的希望。近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通知,宣布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全省将执行新的生育保险政策:全省生育保险费率将统一调整为 0.7%!同时,在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方面,新政策也带来了多项显著提升,快来一起看看吧!
一、费率统一,公平负担
根据通知内容,全省生育保险费率将统一调整为 0.7%。这一调整旨在通过规范化的费率设置,实现生育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它意味着,无论身处何地,每一位参保女职工都将享受到同等标准的生育保险待遇,是对广大女职工生育权益的切实保障。通过费率的统一,不仅提高了生育保险的覆盖率和公平性,也为后续提高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待遇提升,温暖人心
1、产前检查费补助标准提升: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标准提高至 1200 元。这一变化,无疑为即将成为母亲的她们提供了更充足的产前检查保障,让她们能更安心地迎接新生命的到来。
2、生育院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提高:参保女职工因生育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住院起付标准;顺产 4000 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 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 1000 元。这些明确的支付标准,不仅减轻了参保女职工的经济负担,更让她们在生育过程中感受到了来自政策的温暖与关怀。
3、终止妊娠支付标准统一:根据不同怀孕月份,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也得到了明确。
①怀孕未满 2 个月终止妊娠的 500 元;怀孕满 2 个月未满 4 个月终止妊娠的 800 元;怀孕满 4 个月未满 7 个月终止妊娠的 1600 元;怀孕满 7 个月终止妊娠的 2000 元。
②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未达到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③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因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这些标准的设定,充分考虑了不同情况下终止妊娠的医疗需求,确保了每一位女职工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三、细节补充,深情关怀
除了上述主要政策调整外,本次生育保险政策还在多个细节之处体现了对参保女职工的深切关怀。
1、新生儿医疗费用独立结算:新生儿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参加居民医保后按住院待遇政策支付,不得与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合并结算。这一规定,既保障了新生儿的医疗保障权益,又避免了费用结算过程中的混淆与不便。
2、推动「一站式」结算服务:在全省范围内实现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并逐步实现跨省直接结算。这一举措,极大地简化了报销流程,提高了结算效率,让参保女职工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更加便捷、高效。
四、其他疑问
问:2025 年 2 月 28 日前已报销产检费用,是否还能按新政策报销产检费用?
答:假设 2025 年 2 月 28 日前按参保地旧政策已报销产检费用 600 元,3 月 1 日还发生了产检费用的,可以按新政策补报差额,最多可报 1200-600 = 600 元。另外,产检费用报销后还需做产检的,可按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合规费用。
问:分娩在 2025 年 2 月 28 日以前,能否按新政策报销住院医疗费用?
答:能否按新政策报销住院医疗费用或终止妊娠费用,以出院时间为准。比如分娩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27 日,出院时间为 3 月 1 日,可以按新政策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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