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26-09-15
原创

【纪法学堂第55期】违规收受讲课费行为的认定

【纪法学堂第55期】违规收受讲课费行为的认定

纪法学堂
【纪法学堂第55期】违规收受讲课费行为的认定
【纪法学堂第55期】违规收受讲课费行为的认定



【纪法学堂第55期】违规收受讲课费行为的认定

导语

为强化全院干部职工的纪法意识,进一步推进清廉医院建设,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纪委推出“纪法学堂”专栏,每月推出1期,供全院干部职工学习。

【纪法学堂第55期】违规收受讲课费行为的认定






【纪法学堂第55期】违规收受讲课费行为的认定
纪法链接
【纪法学堂第55期】违规收受讲课费行为的认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十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推荐阅读

合作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