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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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离职需赔40万元「培养费」?千万别赔!

你们单位离职,也需要同样的程序么?

近日,某中心医院一位住院医师(硕士学历)准备辞职,在辞职过程中却遇到了很大的困难,该院对职工离职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和巨额的「培养费」要求。

向丁香园爆料的这位医生,根据年资和学历要求,需要向医院支付人才培养费 5 万元以及科研津贴补助费 1.64 万元, 共计 6.64 万元。在该院 2014 年 11 月 28 日印发的《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离职的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不同层次人员的赔偿金额。

医生离职需赔40万元「培养费」?千万别赔!

高达 40 万的赔偿

其中「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院工作 20 年以上的须缴纳培养费 40 万元,20 年以下需缴纳 30 万元,中级和初级职称需根据工作年限需缴纳 5-20 万元不等。

看到这份 2014 年的文件,不禁让人感慨万千:在医务人员从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的浩荡时代潮流里,广大医务人员的基本权利保护,仍然有漫长的道路要走。

40 万的培养费是什么概念,这相当于普通医生几年的工资了。如此巨额的「赔偿」项目,一定需要明确、严格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基础。

关于普通劳动人员的违约金,法律有明确严格的要求,敢于索赔高额「培训费」、「违约金」的已经少见,为什么医疗行业离职屡屡爆出不和谐的声音?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于普通的劳动者来说,不能随意设定违约金、培训费,已经深入人心了,各行各业敢于违反的单位已经非常少见了。但对于医疗行业,为什么屡屡爆出各种数额,各种要求的「违约金」、「培训费」的事例呢?

诸多法律人士和医疗机构管理者都表示,事业单位有「编制」的职工,不依照《劳动合同法》,需要依照事业人员的管理法规。其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正是对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不同理解,造成了目前全国各地,对医务人员离职各种超越劳动法保护的各种行为。

不遵从《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法规是有级别要求的

毫无疑问,医务人员也是社会的劳动者,也是有其基本的劳动权利,而且是要受到法律保护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确立了医疗机构职工也享有劳动法保护的精神,但针对医疗机构工作的特殊性,一些劳动法的具体实施可能有难度,所以《劳动合同法》设立了第九十六条附则,但为了保护医务人员的基本权利,附则明确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只要稍具法律常识的人,即了解,法律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为国务院制定,《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其实是把制定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权力限制在国务院一级,因为无论劳动者属于什么行业,其基本权利的突破,是一定需要严格的法律限制的。

中国各级法律法规制定部门繁多,《劳动合同法》如此规定,是为了保护事业单位人员基本权力必要措施。但是,很遗憾,许多地方以及部门,尚未完全良好理解法律规定。在国务院及全国人大没有明文规定事业单位人员「违约金」「培训费」收取规定时,最合适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些地方自行制定了部分规定,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设立了第九十六条的要求,属于越权行为。而比较可怕与可悲的是,现在可以看到,部分市县级的单位在缺乏掌握国家法律要求和法律精神的情况下,自行设定的规定,侵犯医务人员的基本权利的程度日益增大。

事业单位培养费用的规定

2014 年 4 月 25 日,由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 652 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事业单位的培训经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且明确合理,良好记录,可供核查,方可受到国家法律支持。否则按照民事纠纷「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仅仅依靠工作年限及职称确定的「培训费」,明显缺乏必要支出的证据。

一般来说,培训经费必须明确、合理,有双方书面的约定,通常在培训前即对培训项目、支出以及违约方式有所规定,并且不能违反国家法律。

良好的法律意识及法律精神总通过一个个细小的探究逐渐体现,医务人员为社会大众疗伤止痛,而涉及医务人员巨大切身权利的管理,距离良好的状态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需要广大的医务工作者、法律人员不懈持久的努力。

对于类似事情,丁香园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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