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6-04-28
原创

维权:状告患者和自媒体名誉权侵害 医生赢了

自媒体也不可以乱说呦!

编者按:当和患者有纠纷时,该如何处理?自媒体刊发「无良医生」的「审判」需要担责么?近日,丁香头条(dxytoutiao)获悉,四川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医生胜诉,因被告患者家属及自媒体平台管理者名誉侵权。

案例经过——医保卡滥用、药品差异引发纠纷

2015 年 8 月 19 日,被告 Z 某某(28 岁)带出生 40 天的孩子到原告李某丽门诊就诊,原告李某丽发现被告 Z 某某的孩子,用的就诊卡是被告 Z 某某的名字,要求其修改,因就诊卡信息录入在电脑系统中,原告李某丽无法修改电脑信息,便反复交代,并明确了医嘱中的盐酸氨溴索糖浆只能是 0.5 ml 的剂量,也写在了取药指引单。

被告后来并没有完成就诊卡信息修改,称挂号地点工作人员不予修改,让下次就诊后再行修改。

当日下午,被告 Z 某某丈夫到门诊找到原告李某丽,拿出药盒,称药房的用药写的是 5 ml,原告李某丽当即通知住院部,并让被告 Z 某某丈夫到住院部洗胃。

本来原告李某丽以为这种事情,是医院药房和患者之间的纠纷,便未在意。

8 月底,李某丽看朋友圈信息时,看到有人转载一篇题为「某县某医生因粗心大意险害婴儿性命!?」,便好奇点进去,却发现自己的名字位列其中,评论中含有大量点名和不点名辱骂其和医院的文字。

维权:状告患者和自媒体名誉权侵害 医生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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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丽决定起诉,起诉患儿家属及刊发信息的自媒体平台,经几次调整,以 「名誉权侵害」为由起诉,并于 10 月 29 号予以立案。

自媒体平台管理者  D 某,删除了侵权文章,截止被删除时,阅读量最高是 9944 次,不利评论点赞总次数达 967 次(不含文章本身的点赞)。

自媒体平台有过错么?

在 2016 年 3 月 4 日的第一次庭审过程中,两被告对原告无过错进行了认同,但自媒体运营者被告 D 某认为,平台只是作为一个媒介,并没有过错;而 原告代理人在庭上强调,作为媒体,被告人 D 某有不可推卸的审核义务,不能「想发什么发什么」。

最终,原告李某丽诉被告患者家属 Z 某某及微信公众号平台管理员 D 某名誉权侵害案,原告胜诉,判决书结果如下:

一、被告 D 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所管理的微信公众平台显要位置上向原告李某丽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该赔礼道歉信息应推送至微信公众平台近期热点不少于七次;

二、被告 Z 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被告 D 某所管理的微信公众平台显要位置上向原告李某丽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被告 D 某应将该赔礼道歉信息应推送至微信公众平台近期热点不少于七次;

三、被告 D 某,被告 Z 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侵害原告李某丽名誉权的精神损失费共 3000 元,其中被告** 赔偿 2700 元、被告张** 赔偿 300 元;

四、驳回原告李某丽的其余诉讼请求。

原告及原告代理人当场不服,提起上诉,目前已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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